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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邢娜、李建国与被执行人王玉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王玉莹,女,1996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C区97号楼2门5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960115****
执行标的:
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维修车辆费用26177元、停运损失费148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4.5元、保全费536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5485元)。
执行悬赏期限:
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在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含税)支付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方式: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时间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登记。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
联系电话:
022-58916607
联系人:
孙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新野县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有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冲,女,1986 年 3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团结社区东乱庄 21 组。身份证号码41132819860306****。
未履行标的额:224000元。
执行依据:新野县人民法院(2024)豫1329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张冲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张冲居住地点及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的,申请人自愿给予举报人悬赏金5000元;被执行人已被发现但未处置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举报人持身份证、举报材料到本院领取悬赏奖励。
举报方式:电话举报或者当面举报
举报电话:0377-66565173 17537786832(冯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新野县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