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3 17:18:00
大众网记者 董怀民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市民王先生向大众网求助称,自己于2023年8月在海通·御墅芳华小区北区购买了一套住宅楼,今年五月初去预验房时却发现,小区内多处设施配套与宣传不符,与展示效果相差甚远,业主质疑开发商存在故意欺骗、虚假宣传等行为。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在的业主维权群里面,有近两百名业主,大家的诉求就是要求开发商整改入户大门。他还称,现交房在即,因开发商长期推诿、拒不解决,业主群内已产生严重不满情绪,希望通过协调,开发商尽快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售楼处宣传视频中海通·御墅芳华北区西门效果图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因为是期房出售,关于小区的很多配套设施我们都是通过置业顾问的介绍、售楼处的宣传片和沙盘了解的,我们也没想到会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王先生说道。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小区西大门货不对板,是我们业主意见最大的地方。”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购房时,自己在售楼处看到的沙盘和宣传材料,都清晰地展示了与现在规划不符的大门样式。“你看这宣传视频上显示的,西门是大气板正,有顶、有双向人行通道的,而不是像现在这种仅有单向人行通道和车辆抬杆的简陋门岗。”
记者拍摄的海通·御墅芳华北区西门实景图
5月22日,大众网记者来到海通·御墅芳华小区实地查看,记者看到该小区北区西门并未设计成与效果图一样有顶的大门,而是南侧有门岗、单向人行通道和双向车辆通道的门。
通过查询,记者看到2023年7月21日,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海通·御墅芳华大门围墙方案公示》进行了公示。王先生认为虽然规划审批的大门样式与实际交付一致,但是开发商并未对宣传视频和宣传资料进行修改,直到今年5月,海通·御墅芳华仍在使用与规划图和交付效果不一样的效果图进行宣传,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业主的知情权。
此外,王先生还反映了该小区“人车分流”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买房的时候,置业顾问明确跟我们表示这个小区就是‘人车分流’的,海通地产的官网也明确标注海通·御墅芳华小区‘所有车辆全部进入地下停放,无需占用地面空间,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且地下车位与正房是绑定销售的。”王先生告诉记者,实际规划图显示,小区北侧、西侧将设有地上停车位。
“不仅当时宣传承诺的人车分流没有兑现,现在开发商还在对外销售地上停车位,我们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王先生说。
王先生认为,业主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及楼盘销售人员应该主动告知购房者,而不是隐瞒,将购房者蒙在鼓里。
对于王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致电海通·御墅芳华售楼处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负责领导不在,记者让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让相关领导给记者回电。
随后一位姓高的领导给记者回电,其表示,“海通·御墅芳华小区北区西门完全按照规划建设,大门围墙方案于2023年7月21日至7月31日按程序公示,并于2023年8月批复,公示期间无异议。批复后也都是按照规划要求的大门设计进行展示。所以不存在反映的大门问题。”
关于“人车分流”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御墅芳华小区的地上车位都是规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售楼中心的沙盘等资料上从一开始就根据规划对地上车位进行了明确展示。所以不存在反映的人车分流问题。”
开发商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如何回应?记者致电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了解情况,办公室刘主任告诉记者,目前相关科室已经介入调查,现处于调查取证阶段,一经证实会对此进行处罚。
东营区住建局房地产领域信访室郭主任表示,23日上午相关科室已经召开会议,我们会督促开发商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刘健梁律师和薛宇辰律师向大众网记者表示,规划审批的大门样式虽与实际交付一致,但海通地产在销售过程中通过沙盘、宣传册、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等方式,明确承诺或展示了与规划不符的大门样式,则构成虚假宣传。由于开发商的宣传行为对购房者的决策产生了影响,即使最终交付与规划一致,但与开发商之前的承诺不符,仍然损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人车分流的宣传上,海通地产官网明确标注“所有车辆全部进入地下停放,无需占用地面空间,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且销售过程中地下车位与正房为绑定销售,实际规划图小区北侧、西侧均为地上停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及第28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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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3条显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