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4 14:24:00
现在不少人都有边走路边看手机的习惯,难免一时疏忽摔倒在地而受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名女顾客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低头看手机摔倒,她起诉餐厅要求赔偿,她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李女士事发时,刚在餐厅用完餐,一边低头看手机一边向外面走去。而就在她走到餐厅外的台阶区域时,李女士一脚没有踩稳而失去平衡,整个人顺着台阶摔下去。摔倒后,她先是坐了几秒钟,然后自己站起来离开了现场。当时,李女士并没有在意,但隔了数日,她身上的疼痛感依然不减,于是前往医院就诊,结果被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佳:她认为受伤是因为在餐厅门口的这次摔倒所造成的,所以她就起诉餐厅的经营者以及商场本身的物业管理企业,以这两家公司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这两家公司索赔。
在李女士看来,餐饮公司和商场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没有及时修复,这才导致她在餐厅门口摔倒受伤。李女士将餐饮公司以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佳:一审法院认为这起摔倒事件本身其实是由于李女士低头看手机,不注意看路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所以判决是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低头看手机而摔倒受伤,这责任应该由谁来担呢?二审开庭过程中,李女士与餐饮公司、物业公司之间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李女士:我认为我自己看手机是没错,但是我认为这不是造成滑倒的最终的原因,造成滑倒的最终的原因就是因为脚底下滑,因为那个台阶有磨损,并且当时是霜冻天气。对方也没有任何的提示和提醒,造成了我的脚踩在磨损的台阶处,所以滑下去了。
李女士辩称,事发时正值冬季,地面湿滑,加上台阶又有磨损,这才是她滑倒受伤的根本原因。
李女士:关键是我当时也认为滑一下也没什么,没想到我是骨折了,骨折的原因就是因为腰椎是卡在他这个台阶上。我在别的台阶也同样看手机,为什么没有滑倒?
而对于李女士的说法,餐饮公司及物业公司并不认同。
物业和餐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时是晴天,时间是下午3点,所以在没有积雪的情况下,即便退一万步说,木材中真有上诉人(李女士)所谓的水分,基本上也已经蒸发了,而且同理,因为照射蒸发的原因,下午3点恐怕也是一天中含水量最少的时段,因为我们知道下午两点钟的时候是一天当中气温最高的时候。
餐饮公司和物业公司认为,当时台阶及地面状况良好,李女士一边走路一边看手机,没有注意到路面情况而摔倒,这完全是李女士自身过错导致,他们无须为此担责。
物业和餐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完全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的,根本不涉及所谓的天气也好,地面状况也好,台阶问题也好等等事项。而被上诉人(餐饮公司和物业公司)对于损害后果的产生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于对于成年人行走不要看手机进行额外的特别提示。此类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核心 如何厘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李女士把自己的摔倒归咎于 “台阶磨损 + 地面湿滑”,商家则坚称 “低头看手机” 是主因。餐饮公司和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担责,法院将如何厘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本案中,餐饮公司和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他们是否要为李女士的受伤买单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佳: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本身是一种有限度的一种义务,它并不是一种无限的或者绝对化的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当然要对场所内潜在的一些风险因素要尽到提示、消除的一些合理的义务,但是他并不需要为消费者或者当事人自身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来买单。
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规定经营者和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也有限度,不应无限放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佳:从本案目前查明的事实以及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首先原告李女士是一种持续性的,在通行时不停在看手机、操作手机行为本身,其实就是自己将自己置于存在高度风险的环境之中,这其实是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一种漠视。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其行为本身给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同时气象资料和公共场所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佳:事发时并没有出现下雨下雪这样一种场景。她摔倒的现场也并不存在积雪积水或者冰冻这样的一些情形。同时摔倒的台阶位置本身并不存在一些明显异常或者一些非常明显的缺陷。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不应过于苛责,李女士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作为餐厅的商家对其通行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并不能预判,也不能控制。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 “合理限度” 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场所内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若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自身过错导致,则不能无限扩大经营者的义务范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佳:如果说是在餐厅范围之内,是由于餐厅这样一些场所内本身,它所带有的某些风险因素,比如地上有积水,如果有这样一些情形的话,也许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定餐厅的经营者,或者说这个商场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的义务,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的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定期排查场所安全隐患,强化安全保障。而出行者更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行走时不做“低头族” ,避免因自身疏忽埋下安全隐患。
(来源:央视新闻)